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受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假肢、矫形器、助听器、轮椅等,旨在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替代受损功能。
二、配置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配置辅助器具应以满足工伤职工实际需求为前提,确保器具的功能性与实用性。
(二)经济性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避免浪费资源。
(三)安全性原则:所选辅助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三、申请流程
(一)工伤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资料报送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配置的决定。
四、费用结算
(一)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具体支付比例和限额按照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审核相关业务数据,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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